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定罪量刑指南——
Part1
量刑标准
构成犯罪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art2
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6月29日修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三、相关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3月2日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Part3
要义辨析
NO.1概念
本罪是指因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NO.2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NO.3要点辨析
1.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能够致人患染疾病、死亡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氰化钾、砒霜、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包括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能自发放射穿透力较强射线元素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包括传染病的病毒、细菌、真菌、螺旋体、原虫等。
2.只要投放行为已经完成,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即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正在投放因为客观因素没有投放成功,则可以定性为未遂。
3.同以投毒投危险物品杀人罪要注意区分,主要看是针对特定人的伤害和杀人,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
NO.4罪名变迁
本罪原罪名为“过失投毒罪”。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修订,将本罪的罪状表述中的“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由此,“过失投毒罪”也改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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