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上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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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上门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为了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

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年1月20日发布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2、获得救治的权利。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5、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义务:

1、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报告的义务。

3、对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5、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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