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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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各地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在疫情防控期间,掌握防疫的科学知识至关重要,同时,了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可或缺!仙小司梳理了与防疫相关的法律知识,分享给大家。

01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

02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03

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04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应对原则

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确立了防范为主、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业处置、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原则,使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水平大幅提升。

(二)公开透明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三)共同治理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政府机关须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群众包括专家队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四)服务指导原则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指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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