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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副伤寒防治应急处理方案
(一)加强疫情控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早发现。区卫生防疫站要加大对副伤寒、副伤寒疫情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及时发现病人。各级医疗机构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和观察,要严格按照GB16001-1995《副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凡不具备实验室检查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将临床诊断病例的相关标本及时送区人民医院或临沂矿务局中心医院确诊。
2、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副伤寒、副伤寒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副伤寒、副伤寒确诊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我区已于7月22日在全区实行零病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要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每天定时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负责本辖区的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副伤寒、副伤寒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对病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详细观察,了解污染范围和继续传播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区卫生防疫站立即组织消毒知识的培训,加强指导。对疫点进行消毒: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用含氯消毒剂(84原液或漂白粉)按1:20的比例混合,充分搅拌,放置2小时消毒。病人污染的器具用0.5%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病人污染的衣物用0.5%的84消毒液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被污染的地面、垃圾等用0.5%的过氧乙酸喷洒。住院病人的隔离消毒由医疗机构负责,院外疫点由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进行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病家成员、病人陪伴者、聚餐的参加者等)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以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副伤寒23日,副伤寒15日。医学观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早期症状及体温测量等,医学观察由各村居乡村医生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负责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医学观察工作的领导。
3、早隔离。各医疗单位对副伤寒、副伤寒病人及时采取规范治疗措施,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所有确诊病人一律到具备收治条件的正规医院实行住院隔离治疗,不得放在门诊处置或院外治疗。病人经正规治疗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1周后,粪检2次(间隔2-3天)阴性,方可解除隔离。若病人隔离期未满已出院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或村居负责病人的隔离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负责采样并送检,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隔离、采样工作进行督导。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4、早治疗。一旦发现副伤寒、副伤寒疑似或确诊病人,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要根据药敏实验的结果,选用敏感药物对病人进行治疗,避免因不正规的治疗而转为慢性带菌者。
(二)加强健康教育
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预防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改善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把住病从口入关。要让群众知道肠道传染病的传染源和主要传播途径,特别是食品加热烧熟的重要性,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食品,生食的蔬菜、水果要洗净消毒,剩饭、剩菜、海产品等要烧熟煮透。教育群众一旦有高烧持续不退症状,应及早到医院就诊、接受正规治疗。要让群众知道,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习惯是预防副伤寒、副伤寒的最简单、有效、经济的手段。区有线电视台积极配合宣传,区卫生局印刷明白纸发到各家各户。
(三)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通过清理粪便、垃圾、污水,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消灭苍蝇孳生地。落实防蝇措施,做好室内外消毒、杀虫工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迅速降低苍蝇密度。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污水处理
区卫生防疫站要加强饮用水源的管理,防止副伤寒、副伤寒的水源传播。尤其是自备水源的单位,要立即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洁,并及时进行饮水消毒,定时采样送检,发现水源污染要立即封锁或停用被污染的水源,对生活供水系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疾病暴发流行期间要适当提高加氯量,确保供水安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自来水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办事处负责。各自来水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要经常检查管道,发现破裂漏水应及时维修。饮用水管理和消毒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业务技术培训。饮水消毒,可按每立方米水加含氯为25%漂白粉8克计算,可按每立方米加漂白粉精片10片计算。区卫生防疫站要定期监督抽查水样测定余氯。对分散式给水的区域,要加强井水、缸水的消毒,防止经水传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使之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严禁污染水源。
(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区卫生防疫站要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突破口,在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迅速组织一次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执法突击检查,采取拉网式检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停业整顿,对可疑食品可暂时封存,暂停其生产和经营,必要时销毁处理。对与疫情发生有关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病原菌检查,发现确诊病例和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1周后,粪检2次(间隔2-3天)阴性,方可解除隔离,凡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执业。
(六)应急性预防服药
出现副伤寒、副伤寒暴发疫情的地区,对病家和饮用同一污染水源或污染食品的可疑感染人员、对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应急性预防服药,可用复方新诺明每次2片,每日2次,连服5天。儿童酌减。预防服药由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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